这些建筑垃圾的基本知识你了解吗?
# 文章导读
建筑垃圾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素材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如何分类?
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工程渣土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废弃泥浆
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工程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有什么危害?
一是侵占有限的土地资源;二是严重污染水资源;三是污染土壤,降低土壤质量;四是影响空气质量;五是易产生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处置有哪“九禁”?
1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2
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杂投放。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
严禁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6
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遗撒、未密闭运行。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8
严禁装修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指定堆放点。
9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完成修订。
《条例》中有多少条款涉及建筑垃圾相关内容?
《条例》共有两个章节19条涉及到建筑垃圾条款,其中第二章“一般规定”有4条,第四章“建筑垃圾”有15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
处置有什么规定?
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建工程该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有什么规定?
核准环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事项名称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事权均在市、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
备案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环节
依据《固废法》《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
跨省存贮、处置和利用建筑垃圾有哪些要求?
审批环节